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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71221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广安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广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广安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录入者:admin 点击数:231 更新时间:2017/12/22 16:49:29【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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