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就离婚的条件有了新变化,你知道吗?一起来听听漳县法院法官怎么说

《民法典》就离婚的条件有了新变化,你知道吗?一起来听听漳县法院法官怎么说

当事人对于离婚法律法规上的几个误区:

1.在法院的笔录上不签字、不接收判决就离不了婚

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游婚”一段时间就自动解除了婚姻3.法院可以无休止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回顾

张英与王君离婚纠纷一案,张英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三次均被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此时张英与王君已经分居多年。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张英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经过法官反复释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

《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款系《民法典》新增条款)

法条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二是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第三是有赌博、吸毒并屡教不改;第四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第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一方失踪,另一方要离婚的,准予离婚。要是人民法院判不准离婚,但两人又分居一年以上的,再次提起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新增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告诉大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不是随意的,只要符合离婚条件,法院就必须判决离婚。

法官说法

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只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法律证明,真正维系婚姻关系的是夫妻之间的爱,以及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睦的婚姻家庭在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持续经营,这个世间不存在没有矛盾的婚姻家庭,家庭中有了矛盾不可怕,可怕之处在于不会主动解决矛盾,只要善于解决矛盾,用爱、用包容去感化对方,婚姻家庭才会稳定久长。逃避矛盾,在法院庭审笔录上拒绝签字、拒收法院判决的行为挽救不了婚姻。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但并未规定到一定时间内婚姻就会自动解除,因此婚姻不通过法定程序是不会自动解除的。

(文章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民法典》就离婚的条件有了新变化,你知道吗?一起来听听漳县法院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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